对建筑业营改增模拟税负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4-7-03

1、税负想表达什么?

在模拟业务手册之四税负分析操作手册中,给出计算增值税税负的公式,即增值税税负=应纳增值税额÷计税收入。那么,这个税负能够表达某项工程的税负吗?

在“营改增”业务初期进行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调研时,曾利用一个建筑施工项目2至3年的数据测算过不同项目不同板块的增值税税负。并且这个期间涵盖了一个建筑项目全部或者绝大部分的生命周期。如此计算的增值税税负基础数据来自一个建筑项目完整生命周期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计税收入,弥合了月度间成本、收入间的不匹配关系。如此计算的税负,可以称其为某项目或者某板块的税负值。

当前开展的增值税模拟运行业务,利用三个月的真实业务产生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计税收入,同样要计算增值税税负。三个月时间较短,会受到模拟期间工程施工的阶段、模拟期间对上对下计价工程量所对应的时期、人工材料等费用调差、合同外工程等多因素的影响,放大了成本、收入间的不匹配关系,如此计算的增值税税负仅能反映模拟期间某项工程的税负,不宜称其为某项工程或者某个板块的税负。

2、财务数据对模拟业务税负的影响

项目部会计信息质量较差,暂估成本、前期成本调整、采购业务不能及时入账、前期发生并且仍为模拟期间工程服务的成本,这些因素与三个月较短的模拟期间结合,也会影响增值税税负的计算。

3、能用报表收入作为计算增值税税负的分母吗?

不能,理由有二。

(1)税会存在差异。建筑施工业务的会计核算适用建造合同准则,但是销项税额不以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收入为计算依据。使用建造合同收入会造成分子分母口径不一。

(2)当前建造合同收入水分较大。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要求,相关利润是按照先确认实际成本,在按照预计总成本确认完工百分比,进而确认收入,然后收入与成本之差计算利润的。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大量项目是根据上级要求的利润,倒算预计总成本或者暂估实际成本,再确认建造合同收入。预计总成本的随意估计,造成建造合同收入不能真实反映相应工程量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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