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大型超市,近日因改造处理了一批使用年限不足2年的空调,损失22万元。同时,超市食品因过期损失31万元。这些损失应如何申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4-5-22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因此,你公司按公允价格变卖空调,属于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的范围。食品过期发生的损失,属于存货正常损失且金额未超过500万元,也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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