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232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确认表》(一份,附件2);
(二)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由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报送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携带资料原件供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时,应按照《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将选定的无法划分软件产品进项税额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