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债取得资金开展统借统贷业务不征营业税(一)
发布日期:2016-2-22

2015年1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5年第92号公告《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税总92号公告),公告中将统借统贷不征营业税的范围扩大了,解决了目前企业资金运作中的实际问题。

政策的演变:

1随着金融市场发展,近年来,一些企业集团采取发行债券的形式取得资金,并在企业集团内部开展统借统还业务,其实质与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开展的统借统还业务相同。但由于原先政策的规定只包含了从金融机构借款后的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才能享受不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在这种情况下税企争议不断,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税总92号公告第一条对企业集团利用发行债券资金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涉及的营业税问题,予以了明确: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直接或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时,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比照《财税字〔2000〕7号》和《国税发〔2002〕13号》政策,不征收营业税。

新政体现了在全资金与银行贷款的债权性投资共性:

2企业以支付利息为条件取得债券资金,对债券持有人而言,就是将持有的社会闲散资金以债权性投资形式提供给发行债券的企业使用,从而取得回报即利息收入的一种行为。其实质就是从事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完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3〕149号》通知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 (试行稿)》对“贷款”应税行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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