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1号 – 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12-0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确定了2013年第4季度至2016年的新供应商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为保障纳税人正常用票和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供应商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区域
    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河南。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山东、青岛、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西藏。
    广州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福建、厦门、江西、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
    上海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湖北。
    新疆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新疆、甘肃、青海、宁夏。
    山东承安发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
    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有: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监制章专用红外激发荧光防伪、定制专用号码防伪、压划变色油墨防伪、红外非吸收特征防伪、微缩文字防伪等(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防伪措施.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9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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