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依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和税总2014年36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由此可知,取得以上五种类型的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