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合同负债及合同结算看建筑企业收入类纳税调整事项
发布日期:2021-3-31

一、什么是合同负债?

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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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合同结算?

合同结算是新收入准则增加的新科目,旧准则叫工程结算。“合同结算”科目既不是资产也不是负债,是一个具有双重性质的会计科目,可能是资产也可能是负债。

根据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合同结算”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并在此科目下设置:

“合同结算——价款结算”,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

“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三、账务处理

下面我们以建筑企业为例,来具体分析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收到甲方预付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2.根据合同约定与客户结算:

借:合同负债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3.按履约进度结转收入: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

4.资产负债表日:

“合同结算”科目借方余额——合同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

“合同结算”科目贷方余额——合同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

四、收入类纳税调整事项

新收入准则下,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履约义务,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进行确定。下面以某建筑公司为例,来看合同负债及合同结算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甲建筑公司提供主体工程建设服务,于2020年7月施工,工期1年,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10,000万元,分4次结算工程款,总价款的3%质保金于最后一次结算工程款时扣除,待质保期结束后进行结算。假定除以上事项外,无其它调整事项,该企业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1.2020年确认合同履约进度50%

2.2002年应确认收入:10,000*50%=5,000(万元)

3.企业未按履约进度结转收入

4.2020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0+5,000)*25%=1,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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