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同时,该文件第五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携带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只查验);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报送2份);
(3)税收完税凭证(报送);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其他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