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办理电子商务平台中为其客户提供担保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应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发布日期:2016-2-24

答: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和前期试点省市做法,提供担保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上一篇】
【下一篇】
 
联系我们
北京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园2号楼E座306
电话:400-186-0200
邮编:100081
邮箱:tianyang@tianyangtax.net
网址:http://www.tianyangtax.net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