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营改增之前收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订金或预收款,营改增后提供服务的,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6-2-24

答:纳税人营改增之前收取营业税应税劳务订金或预收款时,根据营业税规定尚未发生纳税义务,不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提供该项应税服务时,应按照《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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