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能。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根据附件3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故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