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周转材料出租方向租赁方收取的赔偿款符合价外费用的定义,租赁方应当向出租方索取发票,出租方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租赁方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