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标时购买标书一般均为业主方开具的收据,“营改增”后是否需要取得正式票据?
发布日期:2015-9-10

答:出售标书在税政和征管中的现状:首先税收政策上很不明确,属非经营性活动不征流转税、属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应征增值税,属提供服务或转让无形资产应征营业税,三个可能都存在,也各有其理由。其次实际征管中,税务人员从其职业习惯上多倾向于应征流转税,但因其部门不同,国税局认定征增值税,地税局认定应征营业税。

(1)该事项若无政策明确,“营改增”后的最大税收风险在于被认定为漏交税款被处于补税并加收罚款滞纳金,故建议如果想提税的话,则将其归于服务业,依6%计提销项税额,将标书定义为提供技术、质量、工期等信息的文件,而不是售卖商品。

(2)税收利益的获取即在于存在相当大的既不应征增值税也不应征营业税的政策空间,故客户若选择不计提流转税的情形下,则建议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收取的标书款,会计上不要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收入类科目,而应计入“其他应付款”,以强化其专款专用的非经营性性质,即专项用于如标书编制、印刷、公告和外聘专家评标等费用,若存在贷方余额则转为冲减管理费用。同时,收取款项时应向对方开具收据,而不应开具发票,这既是为表明其非经营性性质,同时也是遵从《发票管理办法》的体现。

【上一篇】
【下一篇】
 
联系我们
北京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园2号楼E座306
电话:400-186-0200
邮编:100081
邮箱:tianyang@tianyangtax.net
网址:http://www.tianyangtax.net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