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如何建立劳务分包商准入制度?
发布日期:2015-7-23

答:目前,劳务分包商中存在大量个人分包、个人挂靠、架子队等模式,存在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流不一致等问题,导致施工企业该部分支出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影响企业税负。“营改增”后,为了降低企业税负,规范发票取得要求,应严格劳务分包商准入制度。

对现有的劳务分包商的纳税人身份、资质等级等信息进行梳理,制定劳务分包商准入制度,建立合格劳务分包商信息库,以便“营改增”后,在节约成本的基础上能有效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同时又降低违反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风险。

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包商要求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达不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包商要求其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要对劳务分包商纳税人资格变化后税率提高可能引起的涨价幅度,采取工资单形式列支与开具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间的成本效益进行考察,进行取舍。可参考物资采购供应商身份选择临界点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取舍。

在确定分包方、劳务队伍及相应价格时,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在降低增值税税负和降低利润两者之间进行权衡,在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3%的情况下,以下表作为参考,来选择分包方、劳务队伍。

临界点计算公式如下:假设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含税价为A,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含税价为B,不含税销售额-A÷(1+增值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A÷(1+增值税率) ×增值税税率×(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B÷(1+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B÷(1+征收率) × 征收率)] ×(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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