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布的简并征收率政策,对“营改增”后建筑业有什么影响?
发布日期:2015-1-22

答: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该文件共四条,规范的都是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征收率问题: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改为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6%征收率特定货物改为3%征收率;

(3)4%征收率特定行业、特定货物改为3%征收率;

(4)开始执行期限: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营改增”后,对于施工企业主要影响包括两点:

(1)法人间相互调拨固定资产

目前,集团内部不同法人间互相调拨资产时,按照账面净值进行结转,虽然该经济活动所涉及的双方为母子公司,但由于该资产的转移跨不同法人主体,按现行增值税政策,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行为,原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现根据该文件改为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即:

原:应纳增值税=账面净值/(1+4%)×2%

改为:应纳增值税=账面净值/(1+3%)×2%

(2)砂石土料、商品混凝土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原按6%分离进项税额改为按3%分离进项税额。会减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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