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4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