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由于小型机具体积小、用量少,如果由建筑施工企业统一管理,从成本效益的角度考虑可能并不划算。因此由劳务分包商自带部分小型机具这种模式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普遍存在。
“营改增”后,如果劳务分包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作为发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则对作为发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影响主要是损失了由于税率差导致的自行购买部分小型机具获得的进项税额,或者采取租赁方式获得的部分进项税额。
如果劳务分包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作为发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则对作为发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影响主要是损失了由于自行购买部分小型机具获得的进项税额,或者采取租赁方式获得的部分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