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尚未出台,对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是否缴纳增值税尚无定论。
(1)如果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出台后要求预收工程款计提销项税,会计处理如下:
①企业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并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同时
借: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预收账款÷(1+11%)×11%
②待以后期间,预收账款形成工程结算后
借:应收款账
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出台后不要求预收工程款计提销项税,会计处理如下:
①企业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并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②待以后期间,预收账款形成工程结算后
借:应收款账
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