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根据财税[2009]9号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如低值易耗品,下脚料等),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来讲,分包单位在为项目部总包的工程中某个单项工程施工中,使用了项目部购买的水、电、材料等,项目部会据此扣减对分包单位的应付劳务款或应付工程款。此种情形可以理解为项目部产生了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因此,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红字)
借:应付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转供水电等的金额÷(1+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对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来讲,水费的增值税税率是13%,电费的增值税税率是17%,材料的增值税税率是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