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依据财税[2014]4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电信业服务纳入《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电信业,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以及财税[2014]43号的第二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