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多乙的联合体承包模式中,甲方只对乙方中的一方验工计价、收取发票并拨付款项,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发布日期:2014-12-15

答:目前建筑业普遍存在一甲多乙的联合体承包模式,即某集团公司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名义对外投标并签订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或投标函、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承包金额。甲方只对该集团公司验工计价、收取发票并拨付款项,集团公司向联合体的其他单位再行验工计价、收取发票并拨付款项。

此种模式下,资金流向、发票流向、应税服务流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应税服务不符(并非只有该集团公司一方向甲方提供全部应税服务),存在虚开发票的重大涉税风险。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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