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以后集中采购方式是不是就不能适用了?
发布日期:2014-12-12

答:集中采购方式是由法人单位对下属各项目部所用的一些主要材料进行集中的招标采购,通过集中采购方式一方面加强了物资方面的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集中采购获得价格上的一些优惠。

集中采购又有统谈统签和统谈分签两种形式。统谈统签,是指法人单位进行统一招标后直接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供应商将物资提供给法人单位后,法人单位再向其下属的各分支机构调拨。这种方式下,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为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法人单位在向其下属分支机构调拨材料时需要做销售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取得法人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统谈分签,是指法人单位进行统一招标后,由下属各分支机构根据实际需用量单独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货物、发票都直接交给各分支机构,法人单位主要起到居中调度和协调的作用。

在跨法人进行集中采购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统谈分签的形式,否则不同法人的项目部之间划转材料、设备需要做销售处理。对于同一法人内部的集中采购,同城的情况下可以统谈统签,跨区域调拨的情况下,为避免引起税务局征管的异议,最好采取统谈分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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