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自行加工材料,分发材料给施工队,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发布日期:2014-12-03

答:“营改增”后,自行加工材料,加工期间发生购买加工材料所需的其他材料、水电费等费用,按现行增值税凭票抵扣的规定,只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加工的材料如果直接用于施工现场,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对外销售,则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发给施工队,不进行计价,只是提供给施工队使用,则在该环节不需要作销售处理,不需要缴纳销项税额;如果调拨给施工队,计价中包含该部分材料,则需要作销售处理,计算销项税额。所以,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自行加工的材料提供给施工队时,以只提供给施工现场使用,不进行计价为最佳选择。

 

【上一篇】
【下一篇】
 
联系我们
北京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园2号楼E座306
电话:400-186-0200
邮编:100081
邮箱:tianyang@tianyangtax.net
网址:http://www.tianyangtax.net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