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营改增”相关政策要求,在“营改增”时点以前购置的存量资产形成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抵扣。因此,为将购置固定资产形成的进项税额尽量地延后至“营改增”实施后进行抵扣,对于“营改增”实施之前固定资产的购置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方式,以避免大额进项税额的流失:
(1)尽量在“营改增”实施时点之前的较近时间内进行固定资产的购置,同时要求销售方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再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种处理方式下,固定资产购置时间和发票开具时点不能差距太大,否则容易引起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风险,将固定资产的购置划分为“营改增”时点之前,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允许抵扣。
(2)“营改增”实施前,暂时采取经营租赁的方式,解决短期内企业对于设备的及时需求,待“营改增”以后再添置相关资产。
(3)“营改增”实施前,采取融资租赁的形式。自2013年8月1日起,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业务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营改增”,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的情况下,在“营改增”实施前支付的租金中包含的进项税额将无法获得抵扣,但是在“营改增”实施后支付的租金中包含的税金都将获得抵扣,这种方式企业也可以保留大部分的可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