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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发生的应税服务应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吗?
发布日期:2014-11-12
答:
依据
《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上一篇】
从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处购买货物,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方面有什么区别?
【下一篇】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填报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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