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目前“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适用的主要税收政策如下(按照时间顺序):
- (1)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结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问题,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相应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是目前“营改增”运行中的纲领性文件。
- (2)为了保障“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 (3)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
- (4)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保障“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将征收管理中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税控系统使用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问题、货运专票开具问题、货运专票管理问题等问题规范,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 (5)为了规范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
- (6)经国务院批准,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 (7)为满足“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