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承揽因受资质的限制,普遍存在资质共享或借用资质问题,主要表现为:集团公司之间或下属子公司之间互相借用资质、子公司与集团公司共用资质进行投标,即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建设工程资质标准的企业或者个人,以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标准与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名义上的工程承包人并不实际组织施工,而是在收取一定数量管理费的前提下,将承揽的工程交由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低的企业或者个人完成。会导致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关于子公司借用集团资质的问题,“营改增”后,子公司借用集团公司资质中标,如果只设一套集团的账,该子公司项目部的收入、成本以集团名义核算,发票的取得以集团公司为购货方,账务处理无法在子公司反映,收入和利润无法汇总到子公司;如果子公司设立账目,该子公司项目部的收入、成本汇总到子公司,但是发票和合同均以集团公司名义开具或签订,存在三流不一致问题。
借用外单位资质承揽项目,“营改增”后,只能以出借方名义进行核算,账务处理无法在借用单位反映,收入和利润无法汇总到借用单位,并且“营改增”后管理风险加大,进项税额取得不充分,会导致税负提高,利润减少,资金紧张,挂靠剔除管理费后很难盈利。
对外出借资质的影响。对外单位出借资质,不仅违反了建筑法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而且借用单位必须以出借单位的名义核算账目和缴纳增值税,而对出借单位来说无法控制这些交易的真实性,给自身带来很大法律和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