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营改增政策,预收款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两个行业,一个是租赁业,一个是电信业。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电信业,电信业预收款只作为分支机构预征税额的基数,但不作为法人计算销项税额的基数。结合这两个行业,建筑业预收款是否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尚难确定。模拟运行期间,建议确认销项税额,由此分析由于预收款征收增值税带来税负增长问题,为管理层作出决策或者外部诉求提供证据支撑。参考会计处理如下:
首先,其他应收款下增设“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
其次,分收到预收款,以及日后从验工计价款中扣除预收款两个时点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如下:
1.收到预收款即确认销项税额。具体核算分录举例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1
贷:预收账款 111 (含税金额)
借: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2.在后期进行验工计价时
借:应收账款 1110
预收账款 111
贷:工程结算 1100
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
由上例可见,如果验工计价扣除预收款,与收到预收款不在同一会计期间,或者预收款分多次扣除,某个会计期间末,“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存在借方余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中,这里的债权与一般意义上的债权不同,无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