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因此,你公司2013年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全额并入企业当期取得的应税收入,按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900×8%×25%=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