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一家化工企业在2013年12月向某研究所购买了一项非专利技术,支付价款15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进项税额9万元。该项非专利技术既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日前,该企业办税员小张咨询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发布日期:2014-5-22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该公司购入的既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非专利技术,不属于上述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内。因此,其进项税额可全额予以抵扣。

【上一篇】
【下一篇】
 
联系我们
北京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园2号楼E座306
电话:400-186-0200
邮编:100081
邮箱:tianyang@tianyangtax.net
网址:http://www.tianyangtax.net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