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服务原在地税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政策,请问“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原减免税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发布日期:2014-5-10

答:根据《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8号)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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