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发布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规定:“本表第11项“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即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的税控设备抵减的增值税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第11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