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6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以下简称《公告》)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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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2013年1月起,新开业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实地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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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