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如果纳税人一项纳税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应税服务的,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时能否确认为混合销售,怎样确认适用税率?
发布日期:2014-5-04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款:“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对于纳税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行为不能确认为混合销售,而是按照混业经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建议调整为:营改增后,如果纳税人一项纳税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应税服务的,应按照混业经营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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