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 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4-06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个人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裁定后,取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房屋所有权证裁定书的时间,可否确认为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间。针对上述反映,现对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3月17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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