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函》(以下简称《换函》)于2016年11月1日在北京正式签署。《换函》自2016年11月1日起生效并执行。 《换函》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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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