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118号 – 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二、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从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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