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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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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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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