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涉税数据准确、完整、安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17号)及软件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评测工作。通告如下:
一、组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二、参评单位
商品化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开发服务商以及自行开发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省以下税务机关自愿申请参加评测。
商品化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开发服务商需符合以下资质要求:
(一)较强的综合实力:专职软件开发人员不少于30人,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50人。
(二)软件开发管理能力:软件能力成熟度(CMMI)达到3级以上。
(三)软件支持服务能力:拥有集软件升级维护保障、远程客户服务呼叫中心、本地化上门服务于一体的完善的支持服务体系。
(四)具有参与税务信息化或国家大型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经验。
三、评测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国家应用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为“检测中心”)承担本次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具体评测工作。
四、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1月8日,每天9:00-16:00。
报名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18号金三环宾馆。
联系人:杨文钧,电话:15801426774。
五、报送资料
(一)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申请函(附件1)。
(二)参评资质审核报告(附件2)。
(三)申请评测单位情况一览表(附件3)。
(四)网上纳税申报软件项目人员情况表及附相关人员的社保证明(附件4)。
(五)法人代表授权书(附件5)。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参与国家省部级以上信息化建设项目证明资料。
六、评测流程
(一)2011年1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的通告》。2011年12月19日,检测中心在其网站发布《关于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的通告》。
(二)2011年12月19日至2011年12月30日,商品化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开发服务商准备评测需报送的材料,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申请资质初审。自行开发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市以下税务机关,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申请函》,申请资质初审。自行开发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省税务机关,直接通过资质初审。
(三)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1月8日,参评单位通过资质初审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名。现场填写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报名表,提交相关报送资料,领取报名回执,并与检测中心签订评测委托书。逾期报名、没有通过省税务机关资质初审或不能完整提供评测所需的报送材料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四)2012年1月9日至2012年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参评名录。
(五)2012年1月12日至2012年2月10日,进入参评名录的参评单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17号)开发参评软件。
(六)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2月10日,进入参评名录的参评单位按照检测中心的通知安排,可在检验中心现场进行参评软件调试。
(七)2012年2月13日至2012年3月9日,进入参评名录的参评单位按照检测中心的通知安排,以报名的先后顺序,提交参评软件,由后者实施评测。
(八)参加首次评测未通过的参评单位,1周内可申请一次复评。
(九)2012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合格的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及开发服务商名录。
(十)参评单位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干扰评测工作的,国家税务总局立即停止其评测。已取得合格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七、参评须知
(一)请认真阅读以下文件及附件,详细了解评测相关要求:
1.《国家应用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关于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的通告》(由检测中心公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17号)(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获取)。
(二)商品化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可采取国税局、地税局分版方式申请参评,但各版本均需涵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17号)中的国税局或地税局主管的所有税(费)种。
八、评测结果
评测合格的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及开发服务商以及自行开发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省以下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和《中国税务报》上统一公布名录。
特此通告。
附件:1.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申请函.doc
2.参评资质审核报告.doc
3.申请评测单位情况一览表.doc
4.网上纳税申报软件项目人员情况表.doc
5.法人代表授权书.doc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