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9]779号
发布日期:2014-12-0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779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国税发[2009]1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国有农场作为法人单位,将所拥有的土地发包给农场职工经营,农场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成为家庭承包户,属于农场内部非法人组织。农场对家庭承包户实施农业生产经营和企业行政的统一管理,统一为农场职工上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农业保险费;家庭承包户按内部合同规定承包,就其农、林、牧、渔业生产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费名义向农场上缴。
    上述承包形式属于农场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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