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