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南、四川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六日
附件: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编号:
一、基本情况(由境内机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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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 |
支付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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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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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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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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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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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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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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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收款人 |
收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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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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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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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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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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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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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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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付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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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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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汇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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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付汇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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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执行期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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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
我仅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境内机构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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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告知事项(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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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你公司向境外___________公司(个人)所支付的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价款________元,在如实提供以上信息以及合同复印件后,可先行付汇。 请于 年 月 日前就以上付汇金额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上述呈报如有不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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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同一项业务涉及多笔付汇,只需在首次付汇时提交合同复印件。
2、备案时,本表复印三份。除原件递交付汇银行外,复印件一份留存国税机关,一份传递地税机关,一份境内机构留存。
附件2:备案须知
1.境内机构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须事先填写《备案表》,到当地地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2.境内机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取得空白《备案表》:
(一)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二)省、市两级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下载;
(三)自行复印空白表备用。
3.境内机构须填写基本情况部分,告知事项部分由税务机关填写。
4.请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字迹端正清晰。
5."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服务贸易行为涉及多笔对外支付外汇情况下,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6."当期付汇金额"一栏,填写本次备案的对外支付外汇金额。
7.境内机构填写完毕后,将本表复印三份和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两份一并交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备案。适用税收协定的还要提交协定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
8.同一服务贸易行为如涉及多笔对外支付外汇,境内机构在每次办理支付前,都须填写此表并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在首次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复印件。
9.税务机关核对表格内容后,现场填写告知事项并盖章。境内机构持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备案表》,以及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单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对外支付外汇手续。
10.境内机构办理对外支付后,须按照本《备案表》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供相关资料,履行申报纳税手续,或对相关的税务事项作出说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