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全国31个试点城市的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允许其在一定额度内进行税前扣除。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规范纳税申报和降低扣缴义务人税收风险,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申报表填报的有关要求。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适用范围
由于政策尚在试点阶段,目前还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根据财税〔2015〕1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的个人主要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因此,《公告》进一步明确,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按照财税〔2015〕1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纳税申报的有关要求
为便于扣缴义务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纳税申报,《公告》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支出税前扣除,仍沿用原纳税申报表,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时,需要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载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的明细信息。
具体填写要求按照《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优识别码”的使用
“税优识别码”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在保单上打印,是纳税人据以扣税的重要凭据。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时,均需提供“税优识别码”。
(四)《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