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12-01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8号),明确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油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本公告的背景
    原油、成品油作为国家重点监控的战略物资之一,其生产管理、产品调拨和总量调控一直都具有较强的计划性。每年年初,国家根据石油石化行业上年度生产经营完成情况,结合当年国民经济发展的形势预测,由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家对石油石化行业生产运行协调意见的指示精神,制定石油石化行业当年的总量平衡建议计划,其中包括当年国内原油生产、配置安排计划和原油加工量安排计划,并下发石油、石化、海洋执行。作为国家石油公司,中国海油一直承担着与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相同的国家责任、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在石油和石油制品的能源保障和供应上,三家石油公司均面临着相同的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监管要求,每年都共同承担着国防军工、民航、铁路、农林渔等专项供应计划。与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不同的是,中国海油成立之初是一家单纯从事油气开采的上游公司,近年来才逐步通过并购重组、资本运营实现了上中下游产业链一体化发展。2009年6月,中国海油石油总公司所属炼化公司的惠州炼厂投产。2010年1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销售分公司开始统购统销惠州炼厂的成品油和化工品。目前,中国海油内部成品油和化工品的生产、批发、零售等,均通过产销衔接、内部统一计划与配置完成,不签订购销合同。
    中国海油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 属于公司内部的指令性计划,是总公司根据管理和市场的需求,指令性的订立并且要求炼厂和销售公司无条件执行的一项经营管理指令,不是一种能够明确双方经济责任的合同或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炼厂和销售公司相互之间没有履行“成品油配置计划表”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不具有合同性质,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应征收印花税。
    总局在2002年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24号)文件时,中国海油集团的中下游企业尚未建立,直到2009年以后才出现内部配置计划表的问题。考虑到历史和现实的情况,以及相关行业的同等情况,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中国海油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理应比照国税函[2002]424号文件的政策执行。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对中国海油集团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之间,中国海油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海油集团的各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涉及的印花税政策作出暂不征收的解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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