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向个人借用资金并支付利息的涉税问题
发布日期:2020-7-14

很多行业的快速发展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因此,绝大多数企业在创建或扩大过程中,需要通过融资的方式来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为了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突破融资难的困境,部分企业存在向股东、其他自然人借用资金的情形。

企业向个人借用资金一般操作流程比较简单,资金到位及时,借款利率一般由双方协商而定,融资期限比较灵活。同时企业向个人借用资金存在一定分散性和隐蔽性,导致其缺乏法律保护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借款利息往往高于同期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借款期限普遍较短,不利于某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以下我们从税务管理角度对企业向个人借用资金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出借人(个人)主要涉及以下税种:

1.增值税问题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个人将资金借给企业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因此,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2.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个人应全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借款人(公司)主要涉及以下税种:

1.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借款金额应符合利率和投资比例的限定条件,否则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2.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企业从个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需贴花。

以上就是公司向个人借用资金并支付利息的相关的税务处理,需要在各环节引起重视并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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