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子公司罚款事项的操作指引
发布日期:2020-6-12

一、业务情况

A公司在2019年6月发生一笔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520,000.00元。摘要是列转B集团(A公司的母公司)2015年以来安质部罚款,贷方为内部往来。此费用的发生是因为B集团在2019年下发了《关于统计罚款文件落实情况的通知》,统计范围是自2015年至今关于信誉评价、经营合同兑现、安全包保责任等所有集团公司下发的处罚文件所要求上交的罚款。此罚款是以前年度以及2019年度下发的处罚文件,集团公司在2019年下发的《关于统计罚款文件落实情况的通知》文件要求罚款单位将未缴纳的罚款在2019年4月前汇至集团公司账户。

经查阅B集团本级机关凭证发现,A公司缴纳的罚款,B集团冲减了管理费用。

问题:A公司的这笔集团内部的520,000.00元的罚款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B集团的这笔收取子公司的罚款,会计核算冲减管理费用,税审时是否需要同时调增收入和管理费用?

二、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三、税务分析

A公司上交B集团母公司的罚款,如果界定为管理费用,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A公司上交B集团母公司的罚款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界定为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从上述业务情况可以看出,A公司向B集团母公司缴纳的费用,是依据B集团母公司下发的考核文件罚款金额支付的,没有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相关的支撑资料,因而根据此规定,A公司上交的罚款不能税前扣除。

综上分析,子公司支付母公司的费用,需要有税务认可的合理依据,如服务合同或协议等资料,且符合独立交易性原则,才能税前扣除。A公司支付B集团的罚款不能税前扣除,B集团需要作为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会计核算是冲减管理费用,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那么企税汇算的时候不需要进行收入和费用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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