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预收款,是否确认销项税额以及相应会计处理?
发布日期:2014-7-06

纵观营改增政策,预收款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两个行业,一个是租赁业,一个是电信业。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电信业,电信业预收款只作为分支机构预征税额的基数,但不作为法人计算销项税额的基数。结合这两个行业,建筑业预收款是否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尚难确定。模拟运行期间,建议确认销项税额,由此分析由于预收款征收增值税带来税负增长问题,为管理层作出决策或者外部诉求提供证据支撑。参考会计处理如下:

首先,其他应收款下增设“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

其次,分收到预收款,以及日后从验工计价款中扣除预收款两个时点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如下:

1.收到预收款即确认销项税额。具体核算分录举例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1

贷:预收账款      111 (含税金额)

借: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2.在后期进行验工计价时

借:应收账款      1110

预收账款       111

贷:工程结算                 1100

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

由上例可见,如果验工计价扣除预收款,与收到预收款不在同一会计期间,或者预收款分多次扣除,某个会计期间末,“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存在借方余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中,这里的债权与一般意义上的债权不同,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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