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号 –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2-2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4〕154号)精神,现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享受上述优惠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18日

  附件: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一、粮食、棉花、油料、食糖、猪肉、化肥、羊毛等重要农产品(含农副产品)收储、调控、购销贷款

  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建设贷款

  三、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贷款

  四、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涉农棚户区改造贷款

  五、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

  六、农业生产资料、技术改造、科技贷款

  七、农业综合开发贷款

  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

  九、农产品(含农副产品)仓储设施贷款

  十、县域城镇建设贷款(房地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除外)

  十一、易地扶贫搬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等其他专项扶贫贷款

  十二、农业小企业贷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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