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做好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我们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88号),为配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施行,我们制定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纳入营改增试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和扣缴人。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是在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整合、完善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为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有关政策,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进行了修改,相应增加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相关填报栏次,明确了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与扣除价款项目的逻辑运算关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