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他人房屋,支付的水电费,取得的发票是电力公司或自来水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营改增”后所付水电费如何抵扣?
发布日期:2015-3-09

答:出租方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出租方可作为向租赁方销售水电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方可以凭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水电费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出租方在其账面上不再将购进的水电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而作为销售水电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上一篇】
【下一篇】
 
联系我们
北京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园2号楼E座306
电话:400-186-0200
邮编:100081
邮箱:tianyang@tianyangtax.net
网址:http://www.tianyangtax.net
关注我们